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材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、统计报告等行为,根据《森林法》、《森林法实施条例趴《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木材运输证管理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木材运输证包括《出省木材运输证》(以下简称出省证)和《山东省木材运输证(省内证)》(以下简称省内证)两种。 出省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,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。 省内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。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政工作机构(含木材检查站),根据授权或委托权限具体负责木材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、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。除林业主管部门林政工作机构外,其他部门、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其他任何职能机构,都不得代行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权。 第四条 木材运输证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林业主管部门领取。领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: (一)《领取木材运输证申请表》(式样附后); (二)省林业主管部门林政机构随机确定的部分木材运输证存根; (三)具体领证人员还应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