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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<山东省木材运输证管理办法>>
来源:青岛通达友诚贸易有限公司  |  浏览:819次  |  发布日期:2018-09-26
第一条  为了规范木材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、统计报告等行为,根据《森林法》、《森林法实施条例趴《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木材运输证管理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木材运输证包括《出省木材运输证》(以下简称出省证)和《山东省木材运输证(省内证)》(以下简称省内证)两种。
    出省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,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。
    省内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。
第三条 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政工作机构(含木材检查站),根据授权或委托权限具体负责木材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、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。除林业主管部门林政工作机构外,其他部门、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其他任何职能机构,都不得代行运输证的领取、发放、保存、签发权。
第四条  木材运输证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林业主管部门领取。领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:
    (一)《领取木材运输证申请表》(式样附后);
    (二)省林业主管部门林政机构随机确定的部分木材运输证存根;
    (三)具体领证人员还应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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